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师评学制度(试行)
教师评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为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修订本制度。
一、评学对象
校内全日制本(专)科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或随机抽样)进行评价。选择整班的形式,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布置。选择随机抽样形式,由各二级院(部)自行开展。
二、参评人员
凡在我校任教的内聘全职教师、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均有义务和责任承担评学工作。
三、评学方式
1. 全校每学期集中开展一次教师评学活动,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布置,一般安排在第12-15周与学生评教活动一同开展。教师评学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班级学生日常表现对评价指标逐项打分。
2. 各二级院(部)为了进一步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可以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自行增加特色性指标,采取随机抽样形式开展教师评学活动。
四、评学要求
1. 任课教师需对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认真填写评价意见,以便有效地反馈信息。担任多个班级及合班教学任务的教师须按照所授课程班级分别进行评价。
2. 各二级院(部)负责评学前对教师的宣传指导工作,组织全体教师学习评学的各项指标,将教师评学工作落到实处,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
3. 教师在评价过程中若发现操作性问题应及时反映至各二级院(部),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完成。
4. 各二级院(部)要负责对任课教师评价信息以班为单位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科研处教学质量科,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5. 教务科研处对全校的评学工作进行总结,撰写教师评学情况分析报告,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并下发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向相关班级反馈,作为教学管理和开展学风教育的参考依据。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教师评学暂行规定》(西育〔2009〕319号)作废。
六、本制度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