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学科或若干相近学科或课程(全校范围内公共课或基础课)设置的业务性基层教学组织,归属于不同的二级学院(部)、教学系。
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以教学为中心,组织教师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师资水平。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
第三条 教研室的设立应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由二级学院(部)研究提出,交教务处审议,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干部人事处行文备案,纳入学校机构管理范围。
第四条 组成教研室的教师人数一般应在6名及以上。所有任课教师都必须纳入教研室管理,参加教研室的教研活动。人数少的学科的教师归并入相邻学科的教研室。人数多的学科的教研室可以分组开展教研活动。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组织全室人员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教育理论学习。
第六条 讨论和制订教学大纲,选好教材,落实教学进程计划。教研室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制订课程建设工作规划,组织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按照每学期教学进程计划的要求,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
第七条 坚持集体备课制度。教研室要加强集体备课,集体讨论教学内容的安排、重难点内容和作业布置要求,集思广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八条 组织教研教改,促进学术交流。教研室应研究和改革专业课程体系和结构,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制或推广试题库和课件;根据学校和本学科的科研总体规划,在兼顾社会需要、教研室教学工作和教师专长的基础上,积极申报研究课题,鼓励教师认真搞好科学研究;积极参加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学术讲座,活跃学术氛围。
第九条 建立听课制度,组织观摩教学。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教学观摩。同时,注意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 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教研室要经常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督促教师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师的教案、讲稿;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具体帮助指导。
第十一条 坚持两周一次的教学研讨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教研室应根据学科专业的趋势和教师的实际情况,制订教师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特别要重视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地控制教师的增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岗位及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教研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由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骨干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全体教师民主推荐,经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交教务处审议,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干部人事处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组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草案,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合理安排各学期的教学任务(包括授课、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考查等),拟订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选订选编教材。
2.在二级院(部)的统一领导下,督促教师完成教学计划任务,检查教师在课外指导、批改作业、实践教学、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中执行教学规范的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问题,研究制订相应的改进意见。
3.新学期开始时按规范要求检查、验收本室教师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教案、讲稿、教学日历等);学期结束时配合二级院(部)组织本室课程考核,并对考核各环节要求(命题质量、试卷规范、阅卷要求、试卷分析、考试总结等)负责。
4.定期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及时提交听课记录;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帮助教师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了解和掌握学科发展动向,按照学科和课程的特点,结合现有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组织制订中、长期科学研究计划,组织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定期检查科研计划执行情况。
6.根据教学需要,制订教师培养计划,报二级院(部)统筹安排教师的进修提高工作。
7.负责对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8.负责组织考核应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能力,并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建议;对本教研室任课教师的遴选、去留提出具体意见。
9.对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或因事(病)不能上课的教师,在协助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要按规定安排好调课。
10.制订本教研室的教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按时提交。
第五章 待遇及考核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待遇按干部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教研室工作的绩效考核,由二级院(部)行政领导主要负责实施。教务处(科研处)将教研室纳入二级院(部)的教学业务管理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