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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评教 工作条例(试行)
日期:2019-10-15 00:00:00  发布人:护理学院  浏览量:482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评教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教学信息,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让学生评议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状况,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信息沟通活动。

第三条  学生评教的宗旨是:评议教学,促进沟通,优化教风和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生评教要与领导、专家评教相结合,与教师评学相结合,与教学质量监控相结合,与加强教学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学生评教委员会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均应建立学生评教委员会。学生评教委员会是由学生组成的负责组织学生评教、收集教学信息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评教委员会由本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及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学秘书、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学习部长组成。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任评教委员会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评教委员会副主任。学生评教委员会任期四年,满四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学生评教委员会必须在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与各学院教学秘书联系。

第八条  学生评教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布置的任务和提出的要求,制定评教工作计划;

(二)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生开展评教活动;

(三)汇总统计学生评教情况,报本院领导;

(四)广泛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向校领导反映;

(五)调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参与学风建设;

(六)学生评教委员会的学生成员可以列席学院研究与学生直接相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七)定期召开学生评教委员会会议和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会议,通报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学问题;

(八)贯彻学校领导意见,研究评教工作。

 

第三章  学生评教的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学生评教内容以评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为主,从教师的教学态度、责任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生评教以网络测评为主,辅以学生座谈及问卷调查、学生日常个别书面或口头反映等方法。网络测评由教务科研处在每学期第十周集中开展一次,参与学生不少于80%,问卷调查不少于30%

 

第四章  学生评教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确定学生评教的原则、方法和范围,向学生评教委员布置任务,指导检查学生评教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评教委员会根据本院布置的任务,组织各班学生开展评教,收集、汇总、统计评教信息,以书面形式(含评教表、评教材料)报告二级学院。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评教意见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本院学生评教情况上报教务科研处。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填写评教反馈卡转交相关教师,督促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学生评教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学生反映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师要正确对待和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不得有消极抵触情绪,不准打击报复学生。如对反馈意见有异议,可向校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  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要派有经验的老教师予以指导,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对大多数学生评价教学差的教师,二级学院要组织专家听课,帮助其改正。如短时间不能改正,应暂时调离教学岗位,加强培养,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在学生评教中反映出的教学事故,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后向教务科研处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务科研处要加强对学生评教活动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纠正评教中的不良行为和倾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评教工作条例(试行)》(西育〔2007367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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