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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21 15:21:37  发布人:护理学院  浏览量:1042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实施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自选研究课题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 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学生选课冲突、生病请假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无法在计划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完成,需要在其它时间进行实验。

全校各教学实验室,除根据计划安排学生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在计划外安排时间向学生开放,积极开设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

每学期开学初4周内,各个教学实验室将本实验室的学期开放计划和指导教师配备情况等报实验室所在二级院(部),各院(部)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科研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学生根据各自的实际,提前2周向有关实验室预约,并按约定时间进入实验室完成实验。

2. 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实验室根据教师科研项目以及各类竞赛活动等的需要发布开放研究题目,也可根据实验室特点自拟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

此类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进行。每个建制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切实可行、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附件1),由各二级院(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于下一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学生根据教务处(科研处)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结合自己的兴趣,进行项目申请,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附件2),经学生所在二级院(部)签字同意后,于每学期开学初4周内交开放实验室所在二级院(部),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共同做好录取工作,二级院(部)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院(部)实施,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3. 自选研究课题型。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或结合学生科研课题,鼓励学生自选实验研究课题,在开放实验室中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学生自选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工作,应事先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由各二级院(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批准后方可预约进入实验室工作。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三、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1.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科研处)协调组织实施。二级院(部)直接领导本院(部)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各二级院(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各实验室应积极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2. 各二级院(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3. 申请参加非教学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各二级院(部)应予以严格审查。

4. 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5.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6.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暂停其本次实验。

7.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8.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确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所在院(部)和教务处(科研处)。

9. 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工作,将开放实验的进行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所在院(部)存档,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10. 教务处(科研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抽查与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开放实验室的工作量

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实验教师、技术人员,其教学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本学期工作量进行核算,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参与开放实验工作。学校根据开放实验的类型、学生人数等,对指导开放实验项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除按上述方法计算工作量外,所指导学生的开放实验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另行给予奖励,并在岗位聘任、职称评聘中作为工作业绩记录在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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