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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规范
日期:2019-10-21 15:19:29  发布人:护理学院  浏览量:933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实验教学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实验技能、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

第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和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符合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课教学内容应与理论课教学内容相一致,实验课教学进度与理论课教学进度相协调;实验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等)、实验环境、实验安全应符合实验教学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教学计划的实验课程教学。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无论是独立设课或是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环节)应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各二级院(部)组织主讲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编写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模板详见附件1),二级院(部)主管领导组织专家讨论审核,学校批准实施,并汇编成册,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所有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采用何种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经教研室审核,批准使用。验证性、操作性等实验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数据处理方法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则仅指出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对实验结果的要求,具体方案由学生自己设计,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表:各二级院(部)及实验中心应根据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教学计划表》(附件2),一份由二级院(部)实验中心留存,一份交教务处(科研处)备案。须在其它学院、实验中心开设的实验课,还应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教学联系表》(附件3)。

第八条  实验课程教学档案:实验课程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指导教师应在实验课程教学结束后及时填写教学档案并归档。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二级院(部)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指导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二级院(部)、实验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二级院(部)、实验中心考评小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和学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验学时、撤销或更改实验项目的,根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根据实验教学要求,要着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不应包办代替。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教学运行记录表》(附件4),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及时妥善处理,关好门窗,做好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要按照实验教学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交学生所在学院;非单独设课的课程实验,在所有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课程实验结束后两周内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和实际教学情况,统计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课程实验教学档案》(附件5),一式二份,一份由二级院(部)、实验中心存档,一份交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一些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学习、独立思考、进行科技创新的空间,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并认真、独立写出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用品。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独立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不允许冒名顶替、抄袭。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实验报告要求使用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的实验报告详见附件10,实验教师有权拒收不合乎规范的实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因客观原因如病假、代表学校参加活动及其它特殊情况而缺做实验者,在出具有关证明并经二级院(部)审核批准后,实验室应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补做实验成绩以正常实验成绩记载。

 

第五章  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检查: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二级院(部)、实验中心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期中和期末实验教学检查,并形成书面总结。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1.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

2.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50%,期末成绩占50%

3. 平时成绩是指该门实验课程所包含的实验项目成绩平均值(其中,每个实验项目考核成绩应包含实验态度、实验理论、操作技能、实验报告四个部分,比例分别为10%15%50%25%)。

4.最终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六条  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以其平时成绩作为实验成绩。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或学时分配比例一致,即实验学分或学时数/课程学分或学时数×100%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实验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负责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成绩考核登记册》(附件6),交实验中心存档。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的校领导领导下,由教务处(科研处)和二级学院(实验中心)负责组织进行。

(一)教务处(科研处)职责:负责制订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实验教学工作。

(二)各二级院(部)、实验中心职责: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等工作。

 

第七章  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院(部)应加强实验课程的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三十条  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式管理,主要是:

(一)开放教学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实验多次,直到获得满意结果为止;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选做实验项目,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实验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即实验室对学生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进行课外学习、实验研究和科技制作活动,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第三十一条  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加强基本实验的规范化教学,并不断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

综合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内容的综合性,又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而设计性实验则是由学生设计实验方案、实验方法与实验报告的一种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工程与技术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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